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6-13点击数: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1〕55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统一规范管理,加强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在总结我校学分制运行经验基础上,对原有考试管理文件进行了整合和部分修订,强调了考场纪律,界定了监考职责,在考试内容上注重学生能力的考核,在组织管理上突出了学院的主体地位。现将《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考试是教学工作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考试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试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考务科具体组织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成立考试工作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所开设各门课程的考试工作。主要职责:确定课程考试负责人,组织命题,命题质量检查;考试课程试卷(题)库建设;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安排监考人员;学生考前教育;检查监考及考风考纪情况;组织阅卷、成绩评定及登记;组织试卷分析,阅卷质量检查,总结并做好考试文档整理和保管工作等。

第三条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负责同志、各学院辅导员和教师代表为成员的考风、考纪巡查组,开展全校的考试巡查和试卷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学院相应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考风、考纪检查组,负责各学院的考风、考纪检查工作。

第四条 考试期间学校相关部门应加强教室管理、设备维修和校车安排等工作,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二、课程考核方式与要求

 

第五条 所有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所有考核课程均要制定《安徽师范大学课程考核计划书》(见附件一),根据课程特点设定课程考核方式、各种考核方式所占的分值比例、评分标准或细则。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经教研室和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课程考核要贯穿到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分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三个阶段进行。

课程的平时考核应不低于2种(含2种)考核方式。其方式可包括:考勤、平时作业、课堂提问(讨论、发言)、演讲、参加教学活动等。考勤为平时考核必选方式,考勤的具体形式由教师自行安排。学生一学期旷课总计达到或超过1/5的,考勤成绩以零分计算,旷课总计达到或超过1/3的,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核。

课程期中考核是学期中间或课程内容讲授过半时,对学生掌握该课程所学知识和能力的测试。其方式可包括:卷面考试(开卷或闭卷)、随堂测试、教案设计、班主任计划制定、调研报告、课程论文等。

课程期末考核是该门课程的终结性考核,除了考查学生对该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外,尤其要侧重考核学生运用所学课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其方式可包括:卷面考试、调研报告、课程论文、试讲、说课、情景面(口)试、技能测试、作品展示、个人(汇报)表演、机试、操作合作考试等。

课程(特别是专业基础课程和方向课程)期末考核一般采取闭卷考试,也可根据课程特点任选一种合适的考核方式。学院对采取非闭卷考试考核方式要进行审核(采取开卷考试的卷首应注明“开卷”字样),确定适当的非闭卷考试课程比例,确保考核质量。

第七条 重(缓)考采用该课程上学期期末考核方式进行考核,重修课程考核按照新学期的课程考核方式进行考核。

第八条 任课教师学期初应告知学生本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要求,并按相关细则组织考核。各类考核原始材料应规范保存,以备查阅。

 

三、考试命题、命题质量检查与试卷(题)库建设

 

第九条 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内容要涵盖教学的全部内容,也可适当包括教师指定参考资料中的内容。试题既要注意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考核学生综合分析应用能力试题分值比例要达到总分值的30%-50%

第十条 试题要求难度适中,区分度好。题型多样(闭卷考试试题类型应不少于4种),知识覆盖面广,题量适宜,试题分值分布合理,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通识教育课程为90分钟)。

第十一条 试卷卷面要符合“标准化试卷设计”要求。卷面要求布局合理,各大题、小题要给出明确的分值,留足答题空白。为便于阅卷,试卷卷面较长的可设计答题纸。试卷以8K版芯制作,缩印在A4纸上输出,试卷的卷首按照学校统一的格式要求(见附件二)制作。

第十二条 所有考试课程的命题,都必须同时提供AB两套试卷,原则上要求两套试卷的覆盖面、难易度、题目量、水平相当,题型一致。两套试卷中内容相同的题目不得超过20%,同时,原则上同一门课程连续两年内原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十三条 试题可自行设计,也可从卷(题)库中调取。命题教师将出好的考卷连同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交教研室主任审定并签名,审定后由学院教务人员负责协调试卷的印刷及考前的保管事宜。

第十四条 命题结束,学院成立以分管教学的院长为组长的命题质量检查组,对本院所有试卷再次进行审核,并认真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课程考试试卷命题质量审核表》(见附件三),以确保考试试卷质量。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内的各门课程均要建立相应的试卷(题)库,各学院应加强试卷(题)库建设工作,逐年增加、更新维护,以实现考试命题的标准化、科学化。

 

四、试卷印制

 

第十六条 教务处考务科负责组织协调各学院试卷印制工作。学院应在考试前两周填好试卷送印单(见附件四),连同试卷(AB卷)一并送至教务处试卷库。教务处从AB卷中任选一套为期末考试用卷,另一套由学院封存备用(如未启用可作为该课程重、缓考使用)。

第十七条 各学院对试卷送印、校对均须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试卷。学院和印刷部门要做好试卷交接手续,所有环节均须严格保密,严防发生泄题、遗失等事故。

第十八条 承印试卷的印刷部门应配有专门设备、专门房屋场所、专门印刷装订人员,并建立健全严格的试卷交接保密制度,安排专人接印和运送试卷,要确保试卷印刷质量,做到卷面清晰整洁,如期交付试卷。

 

五、考务安排

 

第十九条 课程期末考试分为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集中考试课程安排在期末考试周统一排考,由教务处负责编排考试时间和地点;分散考试课程在课堂教学完成后,由学院负责编排考试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的安排由开课学院负责。公共课程,除任课教师外,考生所在学院应安排监考人员。每个考场必须安排2名监考人员,考生人数超过80人的需要安排3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重(缓)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的编排由教务处协调各学院统一安排。学生参加重(缓)考的资格参照《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例执行,其中缓考不及格的课程不再安排重考。

第二十二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辅修课程的考核应在期末考试周以前完成,具体考务工作由学院安排。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学校和学院都应成立相应的考风、考纪巡查组,对监考人员的监考情况和学生考风考纪进行检查。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若有违纪行为,分别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和《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严肃处理。

 

六、考场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所有课程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人员核对,未携带指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学生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每两个考生之间要有一个座位的间隔,对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包括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入座,其它任何物品(课本、书包、笔记、字典、电子字典、自带的稿纸等)须自觉地集中放在考场前的讲台上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不得放置在座位上或课桌内。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指定的书籍、参考资料等用具。学生在可视范围内发现桌面等其它地方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文字,必须在开考前报告监考人员并予以清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若有问题,不准互相询问,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前往处理。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提出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开考后30分钟方可交卷。学生提前交卷,应在监考人员清点、收齐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纸(卡)和草稿纸反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重考;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携带手机并开机放至桌面者;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3)在课桌等可视范围内的其它任何地方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者;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5)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6)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7)故意销毁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8)通过伪造、涂改证件或其他手段为他人代考者和被代考者;

9)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

10)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七、监考职责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到达学院教学办公室签名报到、领取试卷,并在开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对考场进行严格清场,督促学生将书包、课本、笔记、字典、电子字典等非考试用品集中放置。重新安排调整学生座位,并查验考生的学生证、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考试之前,监考人员要向考生宣读考试纪律及考试注意事项。当众拆封、清点试卷,并于开考前3分钟发放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按缺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应打开教室窗帘、门窗,便于考场通风和巡考人员巡视。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装订错漏提出疑问时,监考人员应予答复,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对发现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当场取证,并认真填写《考生违规告知书》。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时不得与考生交谈或作任何暗示,不准在考场内聊天、吸烟、接打手机、阅读书报,不做任何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时,要认真整理、清点试卷,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做明确的记录和认定,并将试卷、《考场记录表》、《考生违规告知书》和相关材料于考试当天及时送交学院教学办公室,同时做好试卷交接记录。

 

八、阅卷、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三十六条 阅卷教师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阅卷要求规范阅卷。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工作。2名(含2名)以上任课教师的课程原则上要统一阅卷。

第三十七条 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每小题和大题只写实得分,不写扣分,即不得出现“-5”、“-0.5”等。每大题题首分数不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大题中各小题写实得分,即可出现小数(小数不进位)。

第三十八条 题中的每一步骤按评分标准规定的得分点给实得分。某一整题未动笔答题的,在该题上画一个大圆圈,大小要盖过该题所占页面的一半以上。

第三十九条 每份试卷要认真复核,不能出现漏评或漏统等现象。评阅过程中,如果大题题首原记分有误需要改动时,应将错误之处打“×”,并在该大题题首附近空白处另画方框,写上正确的分数并签名。

第四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和记载参照《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成绩管理办法》(校教字〔201154)的相关条例执行。

 

九、试卷分析、阅卷质量检查与存档

 

    第四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要根据试卷分析要求、运用试卷分析软件(由教务处提供)进行试卷分析,完成试卷分析报告。

    第四十二条 阅卷和试卷分析工作完成后,任课教师按照试卷装订要求(见附件五)整理试卷及相关材料,并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提交给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教学的院长为组长的阅卷质量检查组,在成绩正式提交前对本院试卷评阅及整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阅卷中出现的错改漏改、错统漏统等不规范的阅卷行为和试卷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情况,要求有关人员及时整改,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课程考试阅卷及试卷整理情况检查汇总表》(见附件六)报教务处存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在完成阅卷质量检查后,按试卷装订要求整理好全院试卷,使用燕尾夹进行装订,并由各学院教学办公室妥善保存四至六年,试卷保存到期后必须经各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销毁。

 

十、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体育术课、美术术课、音乐术课、外语口试等特殊课程的考核,相关学院应根据专业和课程的特点制定有效、合理、科学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参见《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主要环节工作要求》(教务处[2006]46号)实行。

第四十六条 原《安徽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04]69号)、《安徽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考试主要环节工作要求》(教务处〔200644号)和《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指导意见(试行)》(校教字〔200918号)停止执行。以前规定若有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安徽师范大学课程考核计划书

附件二:试卷样式

附件三:安徽师范大学课程考试试卷命题质量审核表

附件四:安徽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考试试卷送印单

附件五:试卷装订要求

附件六:安徽师范大学课程考试阅卷及试卷整理情况检查汇总表

 


 


附件=>相关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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